园林工程
半岛园林绿化设施(吉林市城镇园林绿化管理条例)
半岛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发挥园林绿化功能,建设清洁半岛、优美、生态协调的现代化城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地方性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在本市城镇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指的城镇园林绿地包括:
(四)防护绿地:指用于隔离、卫生、安全、护堤半岛、护岸、护路等防护性的林带、草坪;
(五)城市郊区风景名胜区以及城镇管辖的国有山地。第四条园林绿化设施包括:
亭、廊半岛、花架、喷泉、假山、休息凳(椅)、围栏、围墙、雕塑、园灯、园路及园林绿化宣传设施等。第五条一切单位和居民都有植树、栽种花草,美化环境的义务。同时,也有监督、检举、控告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权利;被检举、控告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的城乡建设部门,是城镇园林绿化工作的主管部门。各级园林管理部门,按各自分管范围,负责园林绿化管理工作。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七条城镇园林绿化详细规划,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由城市规划部门会同园林管理部门共同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时,必须按审批程序办理。第八条城镇新建区的绿化用地,应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旧城改建区的绿化用地,应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五;新建和改建的住宅小区要建设小游园。
城市规划部门在编制小区规划时,要按前款规定,确定绿化位置和绿化面积。第九条园林绿化建设要以植物造园为主,园林建筑和其它设施应安排适度。第十条新建、扩建项目的投资中应包括绿化费用,统建住宅小区的绿化费用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绿化工程要在建设工程竣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内完成,由城镇园林管理部门验收。因特殊情况不能完成的,要经城镇园林管理部门批准,但必须在建设工程竣工后的第二个绿化季节内完成。第十二条单位庭院绿化要纳入城镇绿化规划。园林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检查和指导。第十三条园林管理部门要办好苗圃、花圃、草圃,其用地面积应为城市建成区面积的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三。
引进和出售的苗木、种子,必须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检疫。第三章绿化管理第十四条城镇绿化实行分级管理。市园林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绿化规划、技术指导、园林绿化设计审批和直管公园、游园、主要干道及其广场的绿化建设和管理;县、区园林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内除市管以外的公园、游园、广场、绿地、街路的绿化建设和管理;镇、街城管所负责本镇、街内的庭院、小街小巷、小型绿地的绿化建设和管理以及县、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绿化任务。
市、县(区)、镇(街)园林管理部门,在业务上是指导关系。第十五条树木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凡园林绿化专业队伍和群众义务种植的树木,所有权和收益归国家;单位自行种植的树木,所有权和收益归单位;个人在庭院内种植的树木,所有权和收益归个人。第十六条城镇一切树木都要严加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强度修剪和砍伐。确需强度修剪的树木,应由园林管理部门进行或在园林管理部门指导下进行。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施工需要砍伐树木时,必须报园林管理部门批准半岛,并要按规定向树木所有者交纳补偿费,砍伐的树木归树木所有者。同时按照砍一株补五株的比例,在园林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进行补栽。补栽树木的所有权归国家。
砍伐属于国家所有树木的补偿费,由审批部门收缴,上交同级财政,用于城镇园林绿化建设,不得挪作它用。第十七条砍伐市区胸径二十厘米以下、二十株以下的树木,由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砍伐二十一株至一百株和砍伐胸径二十厘米以上的树木,由市园林管理部门审批;砍伐超过一百株的,不论胸径大小,由市人民政府审批。砍伐县人民政府所在镇的树木,五十株以下,由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超过五十株的,由县人民政府审批。砍伐其它建制镇的树木,胸径二十厘米以下、二十株以下的,由镇人民政府审批;超过二十株的,不论胸径大小,由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近年来,我国居民住宅区融入园林景观设计逐渐兴起,然而,专业设计师和理论指导的匮乏导致了许多“理想家园”只是空中楼阁。那么,园林景观环境设计中究竟存在哪些问题呢?
在住宅区,我们很难看到为居民休闲娱乐设置的花架、草坪、假山、喷泉、曲桥眺台、景亭等设施。这些设施的缺乏让园林景观显得单调乏味。
绿化是园林景观环境中生态性的体现。然而,许多地方的住宅区环境因种种原因,绿化配置严重不足,代之以硬质铺地。树种搭配杂乱无章,缺乏视觉美感,更谈不上生态和谐。
住宅区园林景观在空间的营造、形式的选择、排列以及色彩与材料的使用等方面过于雷同,导致千楼一面、千区一面的现象普遍存在。这样的园林景观缺乏可识别性和个性,让人难以感受到独特的魅力。
许多园林景观设计在尺度上存在问题半岛,过于庞大或过于小巧的设施让人感到不适。这样的设计不仅无法营造出宜人的环境,还会让居民感到疏远和陌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