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林工程
园林绿化规范(园林绿半岛化施工规范有哪些)
半岛1、国家园林城市系列标准:2016年10月28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以建城〔2016〕235号印发《国家园林城市系列标准》。该《标准》分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国家园林县城标准、国家园林城镇标准、相关指标解释5部分。
2、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本规范适用于园林绿化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计价活动中的工程计量和工程量清单编制。2013-07-01实施。
3、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编写,旨在评选分布均衡、结构合理、功能完善、景观优美半岛,人居生态环境清新舒适半岛、安全宜人的国家园林城市。
4半岛、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本规范适用于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及其他绿地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2013-05-01实施。?
5、园林绿化建设法规与标准:《园林绿化建设法规与标准》包括上下两篇内容,上篇为法律规章,包括《佛罗伦萨》、《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内容。
下篇为技术规范及标准,包括《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内容。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园林绿化事业发展,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促进高颜值生态花园之城建设,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厦门经济特区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公园、林地、公路绿地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园林绿化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将园林绿化经费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第四条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园林绿化部门”)是本市园林绿化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园林绿化的统筹协调、指导、考核、监督、综合统计等工作,组织制定相关技术规范。区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园林绿化部门”)在市园林绿化部门指导下,根据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园林绿化工作。园林绿化部门所属的园林绿化专业管理单位依照规定权限具体负责园林绿化相关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房产、建设、交通运输、林业、水利、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园林绿化的相关工作。第五条园林绿化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坚持绿化与美化相协调,生态、景观与文化相统一,遵循科学规划、因地制宜、适地适树、文化建园、建管并重、严格保护的原则。第六条园林绿化应当充分挖掘厦门人文元素和历史文脉,因地制宜设置雕塑、园林小品等设施,提高园林绿化的文化品位和内涵,体现厦门历史文化传承。第七条园林绿化应当保护和利用原有山体、湿地、滨海以及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资源,形成有厦门地域历史文化特色的生态园林。第八条园林绿化应当四季常绿、四季变换、四季有花,突出特色。
园林绿化植物选择,应当符合相应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优先使用乡土植物、遮荫乔木、抗风树种,注重凤凰木、三角梅等市树市花的种植,适当选用珍贵树种,合理配置乔木、灌木、地被植物以及开花植物,保持植物群落的多样性和合理性。第九条鼓励和支持园林绿化科学研究,加强植物物种保育和引种,加大对珍稀、濒危植物的保护,促进植物品种优良化和生态资源多样化,推广园林绿化有害生物防治技术半岛,推进园林绿化科技成果转化。第十条鼓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农村园林绿化建设,市、区、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资金、技术等方面的支持。
鼓励、引导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园林绿化建设。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园林绿化环境的权利和保护园林绿化环境的义务,对破坏园林绿化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对园林绿化工作有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给予表彰。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规划部门和市园林绿化部门等共同编制园林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将园林绿化指标落实到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单元实施管理。
园林绿化规划应当合理安排同本市人口和面积相适应的园林绿化用地面积。建成区绿地率、建成区绿化覆盖率、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和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等指标应当高于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并符合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
经批准的园林绿化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进行,并按照原程序报批。第十三条园林绿化部门根据园林绿化规划编制区域园林绿化导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公布。
园林绿化规划和建设应当充分考虑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的需要,加强湿地资源保护,符合生物多样性保护要求。第十四条市规划部门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会同市园林绿化部门,根据园林绿化规划确定绿地范围控制线。
绿地范围控制线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经公布的绿地范围控制线不得调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绿地范围控制线因前款规定情形发生调整的,不得减少规划绿地的面积。因调整绿地范围控制线确需减少规划绿地面积的,应当在规划管理单元内补偿新的规划绿地。
规范包含:1、《*******城市规划法》()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2006年4月1日发布实施)3、《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 (建设部建设规范(1995)333号文发布)4、《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5半岛、《苗木采购规范》6、《种植规范》7、《养护规范》8、《城镇规划绿化计划及环境卫生规范》9、《城市规划法》10、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和相关法规、规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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