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林工程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半岛
半岛证券代码:002310 证券简称:东方园林 公告编号:2024-005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通知于2024年1月24日以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形式发出,会议于2024年1月30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参会董事9人,实际参会董事9人。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于2024年1月1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4]1号)。根据该文件,因广西贵港市覃塘区全域旅游PPP项目相关成本在2019年发生调减,但未在当年相应调减营业收入,导致公司2019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错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一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一一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经公司梳理自查,需对前期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及追溯调整。
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符合前述文件的规定,是对公司实际经营状况的客观反映,更正后的财务数据及财务报表能够更加客观、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有利于提高公司财务信息质量。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事项。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为推动公司的规范运作,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治理制度进行梳理完善,董事会同意本次公司治理制度的修订。
修订后的相关制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月31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制度全文,敬请投资者查阅。
因公司内部工作安排调整,夏可钦女士不再担任证券事务代表职务,其在公司的其他职务不变。
董事会拟聘任关易辰女士担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相关职责。董事会认为,关易辰女士在公司证券发展部、董事会办公室工作多年,可以熟练进行公司各项信息披露工作以及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具备担任证券事务代表所需的专业知识,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任职期限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时止。
《关于变更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关易辰: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女,澳门大学环境与水力工程硕士,项目管理专业资格认证(PMP),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2015年加入本公司,历任战略投资部投资经理、证券发展部副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关易辰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未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通知于2024年1月24日以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形式发出,会议于2024年1月30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谭潭先生主持,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议案》。
本次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事项符合法律法规、《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能够更加准确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本次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事项。
《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月30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议案》。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一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一一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对公司前期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及追溯调整。现将本次更正调整事项公告如下:
公司于2024年1月1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4]1号)。根据该文件,因广西贵港市覃塘区全域旅游PPP项目相关成本在2019年发生调减,但未在当年相应调减营业收入,导致公司2019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错报。
经公司梳理自查,并经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对2019-2022年度、2023年三季度财务报表存在的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及追溯调整。
二、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
公司对上述前期差错采用追溯重述法进行更正,相应对2019-2022年度的财务报表及2023年三季度财务报表进行了追溯调整,对财务报表相关科目的影响具体如下: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一一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规定,公司将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披露更正后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以及专项鉴证报告。
本次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事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一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一一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相关规定和要求,更正后的信息能够更加客观、准确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同意本次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一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一一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规定,是对公司实际经营状况的客观反映,更正后的财务数据及财务报表能够更加客观、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有利于提高公司财务信息质量。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事项。
公司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一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一一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更正后的财务数据及财务报表能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本次会计差错更正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同意本次会计差错更正。
本次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事项符合法律法规、《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能够更加准确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本次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事项。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月30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一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一一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对公司前期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及追溯调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2月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一一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本提示性公告披露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受更正事项影响的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证券事务代表夏可钦女士因公司内部工作安排调整,不再担任证券事务代表职务,仍担任董事会办公室主任。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夏可钦女士未持有公司股票,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
公司于2024年1月30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同意聘任关易辰女士担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相应职责。董事会认为,关易辰女士在公司证券发展部、董事会办公室工作多年,可以熟练进行公司各项信息披露工作以及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具备担任证券事务代表所需的专业知识。
截至本公告日,关易辰女士未持有公司股票,未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它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半岛,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任职期限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时止,简历详见附件。
关易辰: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女,澳门大学环境与水力工程硕士,项目管理专业资格认证(PMP),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2015年加入本公司,历任战略投资部投资经理、证券发展部副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关易辰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未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情形半岛,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扣除后营业收入,是指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
本次业绩预告已与年审会计师预沟通,公司与会计师在业绩预告方面不存在分歧。
公司营业收入下降的主要原因是:生态建设业务方面,尽管公司2023年项目拓展实现重大突破半岛,新中标及新签订单量增长明显,但由于新中标订单产值转化具有周期性,当期转化率较低。同时,2023年公司为加速回款,促进项目尽快达到回款条件,重点推动存量项目结算,项目结算扣减对当期营收冲减较大。工业废弃物循环再生业务方面,出于对资金等风险的考虑,业务规模有所控制,营收出现了一定程度下滑。此外,应收账款、合同资产等按账龄计提减值准备对利润侵蚀较大,公司各项费用占营收的比重仍较高,导致净利润出现了较大亏损。
2024年,公司一方面将采取积极措施化解整体风险,重点关注优化资产结构、升级战略、加速回款等事项;另一方面,落实国家推进新型城镇化和乡村全面振兴的战略,利用公司在设计、施工、运营等环节的实践经验,积极拓展获取生态环境治理、乡村振兴、生态文旅等领域的业务订单,加速订单产值转化,加快拆解基地和环保工厂投产运营,保障公司可持续健康发展。
本次业绩预告的数据是公司初步测算结果,未经过注册会计师预审计。具体财务数据以公司披露的2023年度报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7月1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42023016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7月13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0)。
2024年1月18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4]1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月2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4)。
2024年1月31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号),现就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当事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园林或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东方园林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2018年6月,东方园林及其子公司组成联合体,中标广西贵港市覃塘区全域旅游PPP项目(以下简称广西贵港项目)。
2019年12月,东方园林根据与供应商成本扣减结算情况,调减广西贵港项目相关成本2,232.19万元,但未在2019年相应调减营业收入3,541.84万元,直到2022年才进行调整。该情况导致公司2019年度虚增收入、利润及资产各3,541.84万元,2020年度、2021年度虚增资产各3,541.84万元,2022年度虚减收入、利润各3,541.84万元。“20东林G1”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使用了2019年年度报告相关财务数据。
上述事项导致东方园林2019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及“20东林G1”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存在错报。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合同、记账凭证、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东方园林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考虑到本案系会计错报所致,相关年度虚增、虚减金额并无变动等,我局结合上述情形依法确定量罚幅度。
慕英杰时任东方园林董事长,对东方园林披露的2019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以及“20东林G1”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上述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慕英杰是东方园林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北京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半岛。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1、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及财务类强制退市情形。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开展。《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涉及的前期会计错报事项,公司已于2024年2月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予以更正。
3、公司就本次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事项向广大投资者表示诚挚的歉意。公司将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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